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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南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7 17:02     撰稿人: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2〕46号)文件精神,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对《南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南财资环〔2020〕70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

南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广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综〔2022〕46号)文件精神,以及我市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南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是指中央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保障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中央和地方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南宁市本级财政安排的符合上述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使用政府债券资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还应遵守政府债券管理规定。

第四条 南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由南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按职责分工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住建局报送的预算编制建议和资金分配方案,会同市住建局分配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市住建局负责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按资金使用范围提出资金分配方案、落实预算资金执行,督促指导各县(市、区)、开发区或市直资金使用单位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第五条?南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南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再作调整。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政策执行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资金分配

第七条 南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租赁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租赁住房的筹集,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相关支出。其中,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及南宁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试点城市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建设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相关的支出。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支出。

(三)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补偿、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安置房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第八条 南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按以下方式分配资金及安排市本级预算:

(一)租赁住房保障、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南宁市年度任务和补助金额,结合建设方式和资金筹集方式,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资金分配计划和补助标准,经相关资金审批程序后,由市财政局予以下达各县(市、区)、开发区或市直资金使用单位。市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由市住建局或市直资金使用单位报市财政局编列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予以保障。

(二)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根据住建部 财政部下达的南宁市年度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城市任务指标、租赁住房房源筹集任务和补助金额,结合住房租赁市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市住建局组织审核项目并经相关程序审批后,将资金分配计划报市财政局予以下达各县(市、区)、开发区或市直资金使用单位。南宁市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专项资金,由市住建局报市财政局编列年度专项资金预算予以保障。

(三)对于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需要重点支持和激励的县(市、区)、开发区和项目,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分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时,可对相关市直资金使用单位、县(市、区)、开发区予以倾斜支持。

(四)补助资金的分配统筹考虑南宁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重点工作以及各级财政相关资金安排情况,同时做好与发展改革部门安排基本建设项目等各渠道资金的统筹和对接,防止资金、项目安排重复交叉或缺位。

(五)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分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时,可对以下市直资金使用单位、县(市、区)、开发区予以适当扣减:

1.?无特殊理由,支出进度未达自治区设定年度支出目标且排在全市后3位的。

2.?无特殊理由,结转结余资金规模大且排在全市前3位的。

3.?经审计、财政监管等部门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

第三章 资金预算下达

第九条 市本级财政安排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预算涉及本级项目支出预算和补助各县(市、区)、开发区项目支出预算的,预算的编制、报送和审批分别执行南宁市部门预算和对下转移支付预算管理制度,并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市住建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市住建局在收到市财政局通知后,应在10日内按相关规定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报市财政局审核,根据《南宁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审批办法》及其他资金管理规定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的,应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市财政局应在政府审定批复后5日内将资金同步下达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或市直资金使用单位,同时将资金分配文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上述资金下达流程原则上在收到资金后30天内完成。

第十一条 补助资金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因推进困难等原因无法实施确需调整变更的,由市住建局提出项目调整计划,会同市财政局报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达项目调整计划。因项目调整导致补助资金需跨行政区域(即跨设区市、跨市管县和自治区直管县)调整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项目调整情况提出补助资金调整方案,由自治区财政厅对补助资金进行调整;补助资金在本市范围内(即设区市内市管县及城区间)调整的,由市住建局依据经上级批复的项目调整计划制订资金调整方案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将调整的补助资金重新分配下达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或市直资金使用单位,同时将资金分配文件抄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要统筹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强化项目管理,市直资金使用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进度,及时按工程建设进度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等提供的完备资金申请材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确有困难的,可适当延长资金拨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结转结余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南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南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根据支持内容不同,可以采取投资补助、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严禁将补助资金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支付利息等支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补助资金,严禁挪作他用,不得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或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申报使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强化绩效目标管理,严格审核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开展绩效评价,在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上,适时开展中期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内容包括:决策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实现的产出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以及评价指标体系。

南宁市绩效评价指标由自治区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设置。市直资金使用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绩效评价指标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参考南宁市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结合实际情况设置。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绩效评价工作,指导督促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按规定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全市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和自评表。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向市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本地区绩效评价报告。

各县(市、区)、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对所提供的绩效评价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各地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年度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本地区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逐项说明评分理由),附带能够佐证绩效评价结果的相关材料,于每年1月20日前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市财政局和市住建局。对于无故不按时提交绩效评价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县(市、区)、开发区,绩效评价得分按零分认定。

(二)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对市直资金使用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报送的上年度绩效评价报告、自评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形成全市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2月5日前将评价报告及附表加盖两部门印章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由上级部门相应提交给财政部广西监管局。

第二十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市直资金使用单位报送的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实施、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等基本情况;

(二)本地区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的整体情况,包括绩效评价目标、指标体系、评价方法以及组织实施评价的工作过程;

(三)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综合评价情况;

(四)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指标完成情况分析和说明;

(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财政部广西监管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作为分配补助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南宁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南财资环〔2020〕701号)同时废止。

附:1.租赁住房保障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2.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

3.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指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