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公司注销程序有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一、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下列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
(一)有限责任公司;
(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三)非公司企业法人;
(四)个人独资企业;
(五)合伙企业;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
(七)个体工商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组织形式。
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者终结宣告破产的企业也可以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办理步骤为:
第一步,由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填写并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
第二步,公告期满20日后,如无任何机关或个人提出异议,公告期结束后30日内,企业方可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填写注销登记申请书,持全体投资人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向企业的登记机关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三)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等情形的;
(五)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曾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六)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七)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八)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企业在公示后,决定恢复经营的,可以在公示期届满前撤销简易注销公示,但自撤销简易注销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三、一般注销登记办理步骤为:第一步: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和债权债务公告;第二步,清税完成,公告期满45日后,企业准备材料(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报告和清算报告的确认报告、股东会决议/股东决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