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东盟-经开区卫健局,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卫健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救助和医药招采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开展部分中医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3〕25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中医病种付费工作,完善以DRG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支付体系,鼓励医疗机构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支持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传承创新发展,现将《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中医病种付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落实。
附件:南宁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中医病种付费实施方案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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