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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规〔2020〕33号
发布日期:2020-12-24 19:10     撰稿人: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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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什么要制定《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增加多元化住房租赁供应主体,支持和规范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行为,有效解决南宁市住房租赁供需平衡问题,拓宽住房租赁房源供给渠道,促进南宁市住房租赁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有必要制定《关于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制定的依据有哪些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证监会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

(四)《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的通知》(财综〔2019〕2号)

???(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19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公安厅 财政厅 国土资源厅 工商局 国税局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证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租赁市场培育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建房〔2018〕14号)

(七)《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1号)

(八)《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工作方案》(南府办函〔2020〕188号)

(九)《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宁市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方案的通知》(南府办函〔2020〕194号)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解读

《通知》共七条内容,另有一个附表。

第一条适用范围,阐述了本《通知》的适用范围和明确非改租概念定义;第二条至第五条分别就非改租工作的原则、机制、要求、流程作出了规定和阐述;第六条惩戒措施,明确涉嫌弄虚作假、违规违章等非诚信行为的惩戒举措;第七条附则对《通知》实施日期等作出规定;附表为南宁市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申请表。

(一)适用范围。《通知》明确了非住宅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适用范围,即本市规划区域内已建成的、闲置或低效使用的商业、办公、厂房等非住宅用房,以栋、单元、层或相对独立部分为单位经批准改建为租赁住房,且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项目不改变原有建设用地性质、规划条件、房屋属性等控制指标。

(二)工作原则。《通知》明确适用原则有三,一是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二是整体确权,性质不变;三是纳入平台,统一监管。

(三)工作机制。明确建立南宁市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项目联席会议审查制度,在项目实施前通过联席会议论证可行性及批准改建;并确定市直、城区(开发区)相关部门按建设工程监管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经联审会议批准改建租赁住房的项目开展设计审查、审批许可、验收备案等工作。

(四)改建要求。《通知》对参与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项目设定明确要求,一是权属清晰,主体明确;二是规模发展,完善配套;三是坚持标准,确保安全。

(五)实施程序。《通知》明确实施程序,即提交申请-可行性论证-改建审批-实施与验收-运营管理,共五个工作环节。

(六)惩戒措施。《通知》明确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改建、项目营销“以租代售”虚假宣传,将改建后租赁住房用于非租赁住房用途、分割抵押和销售转让等违规行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可采取终止改建行为、限期改正、取消奖补资格、纳入诚信惩戒名单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附则。《通知》明确武鸣区、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县相关工作可参照本通知执行;明确《通知》实施的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