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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3-04-21 17:56     撰稿人:南宁人大     来源:南宁人大

4月20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范卫东、副市长李建文出席会议。





《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绿地控制指标、城市树木修剪和移植、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等方面予以规范和明确。

绿地控制指标不断完善

随着城市的发展,绿地的性质和分类也不断细化,各项绿地控制指标也需要不断完善,为践行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擦亮我市“绿城”名片,本次修订《条例》主要对城市绿化覆盖率、城市林荫路覆盖率、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作了补充完善,以便对不同类型的绿地进行有效管理。

《条例》主要对以下几类绿地指标进行了完善和调整,完善了商业用地绿地及商务金融用地绿地的控制指标,规定商业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商务金融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娱乐康体用地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完善了工业园区绿地控制指标,规定工业园区绿地率控制在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新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项目,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并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调整道路绿地率,根据国家园林绿化工程规范要求及我市道路建设用地实际,将原规定的新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调整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对城市树木修剪和移植提出管控措施

2017年,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了一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其中包括取消城市树木的修剪和移植审批。我市也严格遵循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优化了管理及其流程,在新修订的《条例》中,对修剪、移植城市树木的规定作了新的调整,明确了管理规范,为促进大绿化发展格局更好形成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规定,不得随意修剪、移植树木,符合条件需要进行修剪或者移植的,要制定修剪、移植方案,按照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居住小区的树木需要重度修剪的,修剪方案还要在居住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为有效遏制树木被过度修剪、违规移植等现象,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规定,需要进行截断树木主枝、主干等重度修剪的,要制定修剪方案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在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施;移植树木的,要将移植方案报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细分更加科学

“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是近年来市民关心的问题,为了更精细化地解决这一难题,《条例》关于“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规定进行了细分,分别是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和禁止擅自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为了适应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情形,有明确的规定和程序,不适合列为一般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另一方面是为了实行更严格的绿地保护,确保城市绿地量不减少,对因重点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防灾救灾项目等确需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的,须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的法定程序处理;对因公共利益、民生保障等特殊情况,调整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内部布局,减少原有绿地面积,改变城市绿化用地性质的,属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当经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为确保城市规划绿地的总量平衡,针对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造成绿化规划用地面积减少的情况,《条例》规定,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适时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安排新的绿化规划用地。

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品质

绿化工程质量是城市绿化的重中之重。《条例》对质量监管、人员管理、行政监管等方面分别作了规定。

如重点强化了政府的行业监管职能,《条例》规定,绿化工程开工前需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不再区分项目的投资性质,统一纳入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业监管范围;明确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绿化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管,按照有关规定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在人员管理方面。重点明确了专业人员配备,《条例》规定,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该具备与从事绿化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

强化政府监管效能,《条例》明确,对承接本市绿化工程的企业实行信用管理,以信用手段规范企业行为。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条例》的贯彻实施开展监督,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以法治的力量为南宁市城市绿化高质量建设保驾护航。


相关文件: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