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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南住建规〔2023〕9号
发布日期:2023-12-22 22:27     撰稿人:     来源: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有关单位:

2020年11月26日,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工作的通知》(南住建规〔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落实应保尽保,让更多住房困难群众得到兜底保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南宁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尚未实物配租的本市农村家庭和个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的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供住房租赁备案材料。

(一)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保障人员。

(二)重度残疾(一或二级残疾)。

(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新就业毕业生。

二、本补充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6日。此前发布的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规定与本补充通知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南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宁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9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