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收到1批次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现将我局对相关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万秀村中心市场C12号摊莫燕勤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样编号 |
DBJ24450100620230934 |
样品名称 |
韭菜 |
进购日期 |
2024-02-29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者名称 |
/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万秀村中心市场C12号莫燕勤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镉(以Cd计) |
检验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销售进购日期为2024年2月29日的韭菜,经检验该产品镉(以Cd计)项目(实测值为0.082mg/kg,标准指标为≤0.05 mg/kg)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韭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内有固定摊点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监督管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有关食品摊贩的规定执行。 ?????
综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
三、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